Friday, November 30, 2018




我對挺同反同的看法,這次以行政立法兩院的角度
先聲明 就只是個人非法律人的看法.


a. 首先 府院執政黨 初始先站在進步的價值 提出擬案
同時 對抽樣的民眾解釋 並 訊問它們的接受度
b. 如果在可行的範圍內 定一個數比方說70% 
送此草案到立法院 讓各黨團去評估並提出修正
c. 如果最後迫於民間的反對 不可行 只好撤案
但是得要由立法院與府院聯絡人[還是發言人 (? )]
對國民解釋從頭到尾緣由 適時的公民教育/溝通
d. 如果 爭執激烈 弄公聽會
e. 如果 實在還是爭執不下 重大的案子 那公投吧


所以 回到 這次 有關同志議題.
在立法院 民進黨委員有不同的意見
看起來 一方同意府院[a] 另一方基於民意[b]
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 
但是但是但是 得停就停要講清楚 [c]
這次 同志性平有三(? )個公投案
連署期間 選前選後 紛擾依然
結果 民進黨弄得兩邊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