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14, 2011

郭瑤琪更一審被判八年

沒有搜到現金 也沒其它佐證
就憑他人說有送妳錢 法律不是這樣行的吧?   
那以後 逼人當狗 放出來咬 鬥死別人 
這種事不是沒發生過 妳猜可能又是誰在整人?  


〔自由時報 2011-4-14 記者楊國文、曾鴻儒/綜合報導〕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台鐵招標台北車站商場案收賄,昨天判決大逆轉。一、二審認為並無職務上收賄事證,均判郭無罪,但高院更一審卻認定,郭有「職務上收賄罪」對價關係,昨重判她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並追繳沒收兩萬美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九十五年八月間,交通部辦理台鐵台北車站地下一樓到一、二樓商場招標案,部長郭瑤琪的舊識、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有意競標,李為拉攏郭協助他得標,同年七月四日指示兒子李宗賢將兩萬美元塞在茶葉罐底部行賄郭。 檢調到郭瑤琪家中搜到茶葉罐但未找到現金,李氏父子坦承送錢,但堅稱是好友間送禮,資助郭的小孩赴國外留學,郭始終否認收到錢,李氏父子獲不起訴處分 ... 。

...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昨天則說:「當然要上訴!」她強調 ... 無法接受法院在沒有任何收賄證據下判她重刑,一定會上訴捍衛自己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