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y 4, 2010

江澤民與羅幹等人被兩國通緝

[自由時報 1010 May 04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報昨公告,法務部令(法令字第○九九○八○二六四二號):訂定「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台資格審查基準」,自九十九年五月三日生效。... 據悉,部分駐外官員昨對「現任中共中央或地方政法委員會之委員(含書記或副書記)」被認定符合具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得申請來台從事法律專業活動,感到驚訝,憂心不利台灣國際形象。因為國際社會過去追查法輪功遭迫害事件時,質疑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涉嫌指揮司法部門迫害法輪功。之前繼西班牙國家法庭起訴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等五名中共高官後,阿根廷聯邦法院法官拉馬德里也在去年十二月中旬,以江澤民與秘密警察「六一○辦公室」前負責人、前中共「政法委書記」羅幹,迫害法輪功成員、涉酷刑和屠殺罪為由,做出拘捕江、羅的歷史性裁決,成為全球第二個對中共迫害人權採取司法行動的國家。未來一旦江、羅兩人進入與阿根廷簽有引渡協議的國家,是可以逮捕引渡到阿根廷受審。